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发挥体育场馆的健身功能,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是指体育场馆一次性及连续使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出借使用,及面向校内师生员工和校区内其他单位人员的有偿开放服务。连续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出借使用,以及体育场馆所属房屋及建筑物租赁使用,均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 1.体育场馆主馆场地(含看台),以及健美操房、健身房、乒乓室; 2.田径场(含看台)、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室外运动场地; 3.室外游泳池。 上述均为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含暂时闲置房),均不属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范围。 (二)开放服务管理责任部门 1.体育馆、体育场地等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学校体育部,并负责体育场馆的有偿开放服务管理工作。 凡在党办、校办确定的使用时间,以及体育教学活动安排的时间,体育馆、体育场地不得对外开放服务。 2.后勤服务公司应配合体育馆、体育场地的开放服务,做好生活后勤的服务工作,负有后勤保障服务的责任。 3.资产管理处系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体育场馆、体育场地监督管理的责任。 4.财务处负责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结算和财务监督。 5.保卫处系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安保工作审批和监督的责任单位。 (三)体育场馆出借办法 一)校外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借用办法 1.校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次性或短期借用本校体育场馆举办群体性活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具有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自发性的组织和个人不予以接待; (2)须事先说明用途,不得从事迷信活动或举办有拗于四项基本原则和精神文明的活动; (3)须承诺遵守本校体育场馆使用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承诺承担举办活动的安全责任和物资损坏赔偿责任。 2.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借用单位,应至体育部办理借用手续。体育部根据场馆安排情况,同意后即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约见附件1。签约时应事先说明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3.借用方使用体育场馆时,场馆管理中心应有专人在现场服务管理,并通知后勤服务公司安排好安保人员和卫生清洁人员。 4.借用方每次使用结束,场馆管理中心应会同借用方共同验收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双方签证并由借用方负责赔偿。 5.按事先约定办理出借费用的结算手续。 二)校内各部门或社团借用办法 1.各部门和校内各社会团体使用会议活动场所,应事先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申请单,送体育部场馆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2.申请借用体育场馆的单位,使用时申请单位必须要有专人负责,进行现场管理,直至活动结束。使用单位如无专人负责进行现场管理,场馆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或暂停今后借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 3.校内各部门及社团借用体育场馆进行活动,均按体育场馆出借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支付场馆服务管理费。 其他规定和要求同校外企事业单位借用体育场馆的规定。 三)有偿开放服务 在不影响校部安排和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场馆管理中心应为师生员工提供健身和进行体育锻炼场所,实行有偿开放服务。使用者按标准付费入场。 (四)体育场馆出借收费标准 1.团体租借收费标准 (1)团体租借体育场馆,均以每4小时为1个使用单元时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 (2)每使用单元时间收费标准见附件2。 2.个人使用体育场所收费标准 个人使用体育场所收费标准见附件3。 (五)体育场馆开放服务费用结算办法 1.体育场馆出借费用及有偿开放服务费用,一般不予减免或全免。特殊情况,应由校领导或借用单位的协作部门负责人签证,减免或全免的数额在相应的学校或部门的办公费中支付。 2.场馆管理中心应至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全部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出具票据。场馆管理中心出借费用及有偿开放服务收入应单列科目进行财务管理。 3.体育场馆出借和有偿开放服务收入的40%,由财务处核定总体安排。 4.体育场馆出借和有偿开放服务收入的60%由财务处核定划归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以支付场馆管理中心的服务管理费。 (六)其他 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学校相关规定如与之有拗之处,均以此规定为准。 3.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